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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在全市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的讲话

时间:2009-08-07  来源:  作者:
 

贯彻落实全省上半年财险和寿险市场

运行情况分析会精神的具体措施

―在抚顺市保险市场上半年运行情况分析会上的传达提纲

        (马丹   200985日)

刚才,李东辉秘书长代表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向大家通报了全市上半年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打算,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抚顺市保险业的整体情况。72829日,辽宁保监局分产、寿险召开了上半年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抚顺市上半年运行情况分析会,下面,我代表辽宁保监局及抚顺监管小组传达会议精神。

下半年,辽宁保监局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按照“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工作要求,根据宏观形势和保险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同时,辽宁保监局也将按照保监会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行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坚持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行业管理和内控水平的提高,坚持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行业服务的改进,坚持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行业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全省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半年,将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继续把风险防范作为推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通过创新工作思路、搭建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排查工作。要求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和辽宁保监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销售环节、售后服务环节的管理,定期进行风险监测与排查工作,一旦出现苗头性问题,切实做到“抓早抓小”。

二是高度重视防范寿险非正常退保风险。尽管目前全省投连险非正常退保压力有所减轻,但不排除个别地区、个别公司可能再次出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辽宁保监局将继续加强对投资型业务非正常退保的监管,继续完善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处理机制,密切关注风险点,及时处置化解。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一旦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各分支机构必须立刻向省分公司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辽宁保监局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三是密切跟踪银保业务发展动态。辽宁保监局将随时关注以银保业务为增长点的公司的关键指标异动,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严厉查处违规经营银保业务问题。

四是密切关注分红寿险潜在风险。由于保监局加大了投资连结保险的监管力度,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公司主推分红寿险,特别是5年期趸交业务占比较大,由此将形成未来集中兑付的压力。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对分红寿险业务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摸底,并予以重点关注。

五是深入研究销售方式创新带来的销售误导问题。辽宁保监局将加强对电话销售、电话约访、综合开拓等新销售方式的监督管理,关注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规范其展业行为,避免因销售方式创新带来新的经营风险。

六是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各公司要密切关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动态和可能潜藏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营销员队伍稳定。同时,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投入和管理,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稳步提高营销员队伍素质。

七是继续推进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按照辽宁保监局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推动在市、县建立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组织和工作职能。要加强与所在市交管、公安部门的协作,切实发挥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在打击保险诈骗、保护保险当事人正当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打击利用假保单、“碰瓷”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此外,还要在打击保险诈骗方面的正面宣传力量。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二)积极推进结构调整。继续把结构调整作为推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工作的推动力度,逐步形成保险各领域、各渠道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提升全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不断改善经营状况、增强盈利能力。

一方面,各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

一是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各公司应在坚持结构调整总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定位、所处发展阶段,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出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要坚持发展有内含价值的业务,发展体现保险行业优势的业务,发展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真实保险需求的业务。

二是要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新风险。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结构调整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切忌“一阵风”。既要防止因调整力度过大过急,出现现金流、业务大起大落等风险,又要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形成行业某类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和风险,确保保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促进不同销售渠道协调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银保渠道,各公司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向银行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通过发展长期的、期交的、保障功能强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辽宁保监局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结构调整成效的科学评估,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的正确方向。

一是科学评估各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 制定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管理类指标来客观准确衡量结构调整的成效。

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考虑各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

三是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对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三)努力确保稳定增长。继续把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推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最终目标。通过依托良好的地方经济形势,深入分析潜在保险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一是继续做好重点领域的保险服务。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保险。辽宁保监局将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养老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系统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行业指导。充分发挥商业健康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专业优势,积极稳妥地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支持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与社保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模式,创新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模式;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要,并积极探索发展医疗执业保险;注重发展团体养老金业务,及时跟踪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支持政策,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和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农险、健康险、家财险等非车险业务。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与省财政厅和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文件,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规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与省农委、省财政厅等相关厅局密切协作,加大对我省种植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进我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五点一线”战略规划在辽宁的具体落实措施,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坚持重点发展满足社会风险保障需求的业务。继续发展与国家“保增长”政策紧密相连的出口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和房贷、车贷保险等业务,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全局。此外,财险公司还要继续控制风险较高的非寿险投资型业务规模,将产险业发展重点回归到传统保障性业务,提高公司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防范投资风险。

(四)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把规范市场秩序作为推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主要手段。通过继续坚持“强强联动、以大带小、全面规范、实现共赢”的十六字整顿规范方针,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强化内控、加强管理,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一是开展数据真实性抽查。在人身险方面,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在评估各家公司自查报告的基础上,选取2家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地市中心支公司开展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主要围绕各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和有关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自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完善制度并建立数据真实性长效机制的情况等。在财产险方面,在对各公司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报告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选取3家机构作为抽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为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类数据不真实问题。

在这里要重点强调,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应该查出而没有查出问题或对重大问题和风险隐瞒不报的财产险公司,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高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上级公司的责任;对于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同违规的情况,要严格落实同查同处原则,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密切跟踪各公司对自查问题的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督促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数据真实性检查的各项要求。

二是严格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经过前一时期的清查,全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各保险公司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认真、处理适度、措施到位的,辽宁保监局不再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否则辽宁保监局将对其实施专项重点检查,做出严肃处理。各保险公司要引以为戒,重视对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有效提高内控水平。行业协会要结合此次清查情况,建立相应的自律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当地保险机构合规性的自律监督。今后辽宁保监局将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以此次会议划段,无论是大机构还是小机构、老机构还是新机构,一经发现此类问题要严厉处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并追究上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这里要重点强调,辽宁保监局将在总结归纳日常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上,从机构饱和度、内控管理评价、信访投诉量等方面,研究加强对机构市场准入和高管任职审批管理。

三是开展寿险专项检查。为防范和化解寿险市场潜在风险,辽宁保监局下半年将重点开展三项寿险专业检查。首先是收付费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现金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内部监督等。检查期限范围是200931至检查日。其次是银保市场秩序检查。检查重点包括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犹豫期回访不到位、远程手工出单等。检查期限范围是200811至检查日。在这里特别强调银代手续费问题,辽宁保监局将继续坚持杜绝账外支付手续费的原则,并将会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账外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的问题。再次是销售误导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内控制度、销售行为、宣传资料、客户回访等。检查期限范围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起至检查日。以上三项专项检查将分别选取2个以上机构作为现场检查对象。

四是开展寿险市场巡查暗访。在现场检查的同时,辽宁保监局将针对防范退保和满期给付风险、投诉和市场热点选取部分地区和机构进行巡查暗访。巡查重点包括,银行代理渠道及个人营销渠道误导欺诈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监会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停止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等通知要求的违规行为。市场巡查和暗访将与现场检查交叉进行。

五是积极开展打击保险“三假”(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工作。一方面,部署各公司认真完成本公司分支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合法性、单证管理、印章管理、赔案真实性自查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好打击保险“三假”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度规范、引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入手,严肃查处严重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工作。

六是组织协会开展寿险自律检查。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辅助监管职能,认真开展当地自律检查。在做好销售误导、客户回访、投保提示制度落实情况自律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银保业务自律工作。市协会要组织和引导各会员单位与商业银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和理解互信,联合抵制银行炒作手续费,停止违规支付柜员手续费和赠送礼品,清理宣传资料,建立银代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联动机制。

七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辽宁保监局将按照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辽宁省财产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指引》和《辽宁省人身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指引》,并建立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制度。严格执行新《保险法》的双重处罚原则,对违法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实行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行业禁入处罚。

(五)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重点建立和完善十项监管制度。

一是研究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为巩固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工作成果,进一步发挥“见费出单”制度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下半年,将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开展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召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家机构关于“见费出单”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辽宁保监局将采取的监管措施。通过这项制度,着手逐步解决非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的问题,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向非车险领域转移车险应收保费,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非车险保费充足率,促进效益险种上规模。同时,辽宁保监局将在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对全省车险应收保费清收工作进行通报,对于在630日前仍未将历史遗留车险应收保费清零的财产险公司,辽宁保监局将责成其作出书面说明,对应收保费存在明显管理问题的,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实行车险维修行业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推动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尝试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业资质管理标准,研究建立车险维修行业管理制度。首先,对部分社会修理厂和4S店资质进行摸底,听取各产险公司对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业资质管理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其次,组织各产险公司制定并实行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服务资信评价标准和行业维修标准。最后,通过持续公开评价方式,定期评价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服务资信状况和等级,为会员遴选服务质量良好的拆解维修厂商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探索研究车险手续费统一结算机制的可行性。这项工作将在沈阳试点成熟之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三是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截至630,我省产险机构已经全部开通了车险理赔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理赔公开的信息包括报案信息、定损信息以及赔付信息等。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就此项制度实施后的市场反馈情况开展调研,听取各产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的意见建议,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产险机构不断完善查询模块,实现车险理赔查询“安心、放心、舒心”,进一步发挥车险理赔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在保护被保险人知情权及堵塞虚假赔案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四是继续推进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改革。第一,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程序、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利用等,并对各产险机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开展评价,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发挥这项制度的消费导向作用,促进各财险机构高度重视车险理赔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第二,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明白消费,维护其理赔知情权。第三,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因地制宜地贯彻落实辽宁保监局和省交管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在确保便利保险消费者的基础上,制定当地实施细则,促进道路畅通。

五是进一步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第一,不断完善车险信息平台的功能,稳步推进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挖掘车险信息平台在维护车险市场秩序,提高车险承保质量,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潜力。第二,协助省保险行业协会作好全省交强险信息平台设备招标监督工作,保证设备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全省交强险信息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继续与省公安厅交管局进行沟通协调,探索联合建立交强险交通违章信息费率浮动“双挂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经济杠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六是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评价制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公司合规经营自觉性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下半年,要继续完善评价制度体系,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基础、积累经验。第一,对现有的评价指标进行完善,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改进技术手段,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科学、公正、准确,进一步提升体系的风险监控能力。第二,继续完善质询―协会自律检查―保监局现场检查的监控体系。对指标异动财产险公司质询反馈结果和全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对评价排位靠后的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密切关注分类评级较差的公司,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七是逐步构建防范寿险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第一,完善投保提示制度。将辖内投保提示制度管理规定全面统一到保监会今年推出的投保提示制度安排上来,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投保环节的风险管控。第二,进一步推进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工作。结合上半年调研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机构深入推进收付费、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第三,抓好客户回访标准的制度落实。针对各公司客户回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适度提升新单犹豫期客户回访标准,切实加强售后环节的风险管控。

八是按照《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以及即将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辖内各公司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九是抓好意外险规范工作。结合保监会即将出台的意外险管理办法,督促各公司全面清理意外险业务经营。

十是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贯彻。各公司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新《保险法》学习活动的安排和指导,切实做到对法律条文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真正使其成为全行业的行动指南和准则。要在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业务流程、公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确保日常经营活动与新《保险法》的要求保持一致。辽宁保监局将就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高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判断高管人员履职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具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的高管人员将建议上级公司予以调整。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辽宁保监局和抚顺监管小组对始终给予抚顺保险业关心和支持的市金融办表示感谢,对承办此次会议的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为此次会议顺利召开提供便利的抚顺市人保财险公司表示感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