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员增员和流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1-05-03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增员和流动管理,保持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按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员增员和流动管理的通知》辽保协发 [2011]37号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辽宁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切实规范增员行为。要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以公司名义发布增员广告,招收符合条件的营销人员,培养认同公司文化的营销人才,严禁在招聘保险营销员过程中出现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严禁恶意挖角、成建制挖角。
二、各公司要规范人员流动管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要尊重保险营销员的选择。对符合离司规定的,应指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使其顺利离司,不得采取扣留资格证书等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办理流动手续。
三、各公司要规范营销员离司程序。各公司收到营销员离司申请后,应尽快与其解除代理合同并手续并向行业协会申请注销展业登记。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要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无故拒绝保险营销员离司。离司手续齐全的,协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强制注销《展业证》。
四、各公司要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机制。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将日趋增大,各公司要树立人力资源市场观念,不断完善人员流动机制和留人机制,并严格按照《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其加强诚信记录管理。
五、协会会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并依托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营销员展业管理,原则上会在公司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营销员展业登记、变更等手续办理完毕。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协会会及时向省协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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