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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保险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自律公约

时间:2010-12-1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抚顺市保险行业招投标业务市场正常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有效地防范风险,实现各类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各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抚顺市保险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意按照本《自律公约》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处理。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各会员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险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有关的规定和自律公约,不参与违法违规的投标、竞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是指凡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正式邀请函的活动。大型商业保险招标业务范围:(1)、单笔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下同)或保费超过5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2)、机动车辆投保数量在5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的;(3)、单笔意外险、学平险保费超过30万元的大型商业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严格执行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事前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市级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和书面报告方式,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投标业务的相关材料(报送时间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内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不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要求,各公司应积极予以指出。协会将组织参标单位对有关要求进行评估,商定投标应对方案,并视情况报送保监局。各会员公司必须遵守商定的应对方案,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事后核查制度: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市级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公司报备的投标书副本内容必须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协会将对中标单位进行核查。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在投标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取得招标方及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不得采用诋毁同业、恶意降费、商业贿赂、借助行政等不正当的方式竞标。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备的条款费率、规章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纯风险损失率表》,不得擅自变更条款,任意扩大责任,任意调整费率、滥用费率调整系数及优惠幅度。
因招标方提出的招标条件超出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各会员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在未取得批准前,不得违规参加投标。对在招投标业务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难点问题,须经提交各会员单位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条  在签订标书协议后,各会员单位不得再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形式,承诺向招标方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免费赠送附加险或给付其他利益。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直接参加的投标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或变相支付手续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投标的,严格按照行业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支付其手续费。
凡属于政府保险招标和政府采购保险的业务,不得向政府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外市保险主体参与保险标的在市内的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须执行本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立以各会员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为成员的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自律领导小组,组织和实施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的自律与处罚工作;建立以各会员公司财产险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自律执行小组,在行业大型商业风险招投标业务自律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自律检查和自律监督。具体组成人员、职责及工作方式另外行文。
第四章  违约处罚
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经自律公约自律检查执行小组查实认定后,按本章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保险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未按规定执行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规定的,每次扣收违约金1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每项业务扣收违约金1.5―2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扣收违约金1―1.5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每次扣收市内对应签约公司违约金1.5-2万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各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抚顺保险市场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会员公司由协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自律公约。
第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签订后,各签约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单方退出自律公约,若个别会员公司拒不执行本自律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扣收该单位全部违约保证金的50%。
第十六条  各签约公司应将本自律公约的内容上报总、省公司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本自律公约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如有六家以上(含六家)会员单位对本自律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改,将修订后的自律公约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自律公约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本自律公约由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参加投标业务情况的报告
 
 
关于参加投标业务情况的报告
 
    保险行业协会: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              公司/单位的     保险业务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邀约,提交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保险标的为              ,招标险种为              ,估计金额     万元,本公司负责此次投标业务的责任人是        。招标代理机构为                  。
    特此报告
 
                                                              公司名称(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