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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的通知

时间:2009-09-14  来源:  作者: 加入收藏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文件
 
                   辽保监发〔2009〕109号                     
 
 

关于执行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
投保提示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的要求,现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新版投保提示书。辽宁保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08]56号)不再继续执行,各省分公司应做好旧版投保提示书的清缴、销毁工作,确保新版投保提示书如期使用。
二、各省分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新版投保提示书中应包含辽宁保监局投诉电话(024-22596559)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4-22562500)。
三、各省分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单独列示。
四、各省分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同时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并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省分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六、各省分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大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应将各所属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各省分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将投保提示工作的开展情况、修改和完善后的投保提示相关制度以及新版投保提示书样本以书面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八、辽宁保监局将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省分公司和代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人身险  投保提示  通知
内部发送:各位局长,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
编录:赵丽                            校对:马海燕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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