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金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时间:2017-08-01 来源: 作者: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2014年7月23日23时许,车某驾驶刘某某所有的轿车与臧某某驾驶唐某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车某负全部责任,臧某某不负责任。刘某某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唐某某因维修支出维修费5850元。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将修车发票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到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将理赔款5850元支付给刘某某。因刘某某并未将修车费支付给唐某某,唐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刘某某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付款凭证证明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某,因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唐某某维修费585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理赔效率,经常不经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就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此种情况,如被保险人未实际向第三者赔偿,则保险公司仍负有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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